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后世里最有名的东印度公司有两家,英国(大不列颠)东印度公司与荷兰(联合)东印度公司。两家成立的年代前后脚,英国东印度公司稍早,成立于1600年。荷兰东印度公司稍晚,成立于1602年。

目的也差不多,最初都是为了开辟海上贸易航线,占据更多的香料产地,获得更多利润。但在组织结构和运作方面,虽然都有各自国家政府的授权与参股,却有着明显的差异。

英国东印度公司更像是后世的上市公司,股东每投入500英镑就获得一票投票权。每年4月公司召开股东大会,投票选举24名董事组成董事会,由董事会选出总裁和副总裁。

荷兰东印度公司则是个纯粹的非上市私营公司,不发行股票也没有固定的总部。它由阿姆斯特丹、泽兰、霍伦、恩克赫伊曾、代尔夫特和鹿特丹六座城市里的商会联合组成,各地商会自行选派董事管理公司,共计60名。

这些董事是终身制的,阿姆斯特丹20个名额、泽兰12个、其它四座城市各7个。在日常经营活动中,再从这60名董事中选择17名组成董事会进行具体决策,称为17人会议,董事会每年不定期召开。

而六座城市的商会就是公司的六个分部,由各自分部的董事负责,只有设在海牙的通信事务局是由17人会议直接领导的。

在1610年,荷兰东印度公司又增加了印度事务局和委员会,总部设立在雅加达,后来改名为巴达维亚。印度事务局与之前的六个分部是平级,直接听命于17人会议。

万一公司出现了亏损,就要从60名董事的出资中扣除,扣完为止。每位董事最少出资6000荷兰盾,荷兰政府通过授权入股,折合荷兰盾。

授权总共有五项内容:第一、可以发动对其它国家的战争;第二、可以抓捕拘禁审判犯人;第三、可以代表荷兰政府与其它国家政府进行谈判;第四、货币发行权;第五、建立殖民地和军事要塞并拥有武装。

由此看来,科恩在亚洲基本就等于东印度公司和荷兰政府的代理人,既可以发动战争又能建立殖民地、设立法庭、组建军队,除了每年要给17人会议交几份报告之外,独断专行的权力极大。

但本想用手中权力大干一番的科恩近来有些麻烦,烦恼来自北方的大明。荷兰东印度公司和联省共和国的敌人,西班牙王国的殖民地菲律宾,突然间被大明皇帝派遣海军攻占。

随着时间的推移,有关马尼拉战役的细节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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